目前,我國在剛性防水體系標準建設方面發展很快,不但制定了大量的專項標準和圖集,而且在通用型標準方面也發展迅速,已經較全面地構建起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各層級的標準體系,具體包括:團體標準《剛性防水工程技術規程》 T/CECS 1004-2022,行業標準《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技術規范》 JC/T 60014-2022;相應的國家標準也已立項或啟動編制;在地方標準方面,很多省份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標準,如《湖南省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技術標準》 DBJ43/T360-2020、廣西地方標準《地下工程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應用技術規程》 DBJ/T45-036-2017、陜西省地方標準《混凝土剛性防水系統應用技術規程》 DBJ 61/T 159-2019、河北省地方標準《剛性復合防水系統應用技術規程》 DB13(J)/T 259-2018、安徽省地方標準《地下工程抗裂密實型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技術應用規程》等。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協會剛性防水通用圖集《剛性防水系統構造》業已啟動編制。目前關于剛性防水體系方面的通用和專項的標準、圖集總數量以百部計,剛性防水體系工程的應用推廣已具備了相應的標準依據。
柔性防水體系標準建設相對于剛性防水體系而言,更為成熟完備,在此不做一一介紹。
目前,全文強制性標準《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已經基本編制完成,正在報批中,從已經公布的過程稿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通用規范》其中一個突出的創新點和亮點是大幅提高了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無論對于剛性防水體系,還是柔性防水體系,都指明了努力方向。從歷時和整個編制內容來看,該規范凝結了編制組很大心血和精力。
但《通用規范》自征求意見稿公布以后,其中的一些條款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尤其以涉及較大行業利益相關方的“4.2.1地下工程現澆混凝土結構防水做法”爭議最甚,筆者從事標準化工作多年,還從未遇到過如此爭議大的標準條款,概括來講,行業內主要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如下:
(1)“4.2.1地下工程現澆混凝土結構防水做法”規定地下防水工程外設防水層應至少選擇1道防水卷材或柔性防水涂料,該條款禁止了剛性防水體系的應用,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大量地下防水工程案例表明,剛性防水體系同樣能夠達到防水標準要求,且在防水壽命方面,比柔性防水體系更具優勢。對于大量專門從事剛性防水的企業,該條相當于設置了不合理的市場準入條件,排斥了專門從事剛性防水的企業參與市場競爭。
(2)4.2.1條其實與《通用規范》第1.0.3條存在矛盾,第1.0.3條規定“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倍趯嵤┑膭傂苑浪w系標準和圖集都經過了相應的立項、編制、征求意見、審查等程序,都經過了論證,并有大量的工程案例支撐可以得到相應的防水標準要求,而4.2.1條再明確禁止剛性防水體系,這應該是不合適的。
(3)《通用規范》作為強制標準,在防水設計要求中只需提出最終的目標要求即可,建議只進行目標導向,不宜規定具體作法,正如:條條大道通羅馬,只要規定到目的地羅馬即可,不宜規定必須走哪幾條路到羅馬?!锻ㄓ靡幏丁凡灰幎ň唧w的設計作法,并不意味標準的缺失,目前已有的屋面、地下、外墻和室內等國家和行業防水標準都有詳盡的設計作法作為標準依據。這樣對技術的發展也留有空間,也可避免行業爭議。另外,關于地下工程防水等級標準的劃分,行業內普遍認為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技術規范》GB 50108-2008設置更為合理。
(4)通用規范的通用性值得斟酌。按照《通用規范》前言中所述:“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倍尽锻ㄓ靡幏丁废拗屏藙傂苑浪w系的使用,過度強調柔性防水體系,行業內有人稱其為一部柔性防水規范,如此的話,可能偏離了通用規范的定位要求。
從國外情況來看,歐洲、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建筑法及相關技術標準并未要求建筑工程必須做外設防水層且必須設置一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這方面內容,建議參照發達國家相關防水技術標準作法。